崇阳县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统计局 录入:Gov1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规统计工作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湖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和《湖北省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管理职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抽查的工作机制。一公开,是指公开被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名单。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
第五条 统计部门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通过统计法治和统计专业知识的培训人员,组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统计执法检查小组。对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入库的“四上”单位以及进入农村统计联网直报的所有乡镇为主要检查对象。
第六条 县统计局根据取得国家统计执法证、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县统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为“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既要保证必要的统计检查和统计执法的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过滥。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第九条 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第十条 统计数据核查随机抽查对象、抽查时间以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为基础,由各专业负责提出,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和时间,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调查实行随到随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举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方式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统计局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已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将与有关部门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将统计违法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六条 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由局法规股在抽查结束后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