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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统计局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统计局 录入:Gov1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管理工作,明确流程和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图文资料,主要包括依据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通过调查采集的统计数据和经过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部门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提供,指向县委县政府、统计系统以外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统计数据。

第四条? 对外提供统计数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章  对外提供统计数据程序

 

第五条   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资料必须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以下程序和规定:

(一)行政审批股负责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各业务股室负责对外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资料。

(二)各业务股室负责协助行政审批股提供对外的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调查方法等统计规范标准。

第六条  对外数据提供原则:

(一)已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

已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指通过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县人民政府官网等渠道已经发布的统计数据。收到数据需求后,各业务股室可以以当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直接答复,或告知其公开发布数据的网站及统计产品查询方式。

(二)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

尚未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由相关业务股室加工整理核对无误后,需报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再对外提供。

第七条  特殊数据提供流程

凡因各种需求要提供统计数据的,需求单位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函件,由专业负责人按程序收集核实数据并填写文件审核单,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再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提供。

 

第三  其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统计数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对外发布涉密统计数据信息。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发布统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